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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济南、河南郑州多地,有超市因销售“酒鬼花生”,被四川一家企业以“侵权”告上法庭,或将面临数万元不等的索赔。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无独有偶!河南商超也因为“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
山东之外,河南省内一些商超也因为“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12月28日,郑州及荥阳共有4家商超因酒鬼花生相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上法庭。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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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共同申请核准注册的,只向代表人核发一件《商标注册证》,其他申请人需要《商标注册证》的,可在核准注册后依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核发《商标注册证副本》。《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副本》发生冲突的,以向代表人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