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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商标欺骗性争论 ?北京高院判重新裁定 京东 “618狂欢节”商标 ! !
2021年07月10日 16:29   浏览:471   来源:免费公司注册

 导读

认为“618狂欢节”已成为电商通用名称,也容易误导公众将其认为是公众节日,赵女士以其违反《商标法》规定为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家知产局)对京东公司所注册的 “618狂欢节” 商标宣告无效。申请被裁定驳回后,赵女士将国家知产局诉至法院。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要求其对赵女士的相关申请重新进行裁定。



▲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有关“618狂欢节”商标争议的判决文书,认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相关裁定。


消费者要求宣告“618狂欢节”商标无效


2019年5月,赵女士向国家知产局提交申请,要求其宣告“618狂欢节”商标无效。赵女士认为,首先,“618狂欢节”商标由表示时间的普通阿拉伯数字及行业常用商贸用语组成,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第二、该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并且已成为零售、电商、物流等行业内的通用名称;第三、该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使公众误认为法定节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2020年5月,国家知产局作出裁定认为,赵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618狂欢节”是使用于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该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赵女士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该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国家知产局据此认为赵女士申请理由不成立,对“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随后,赵女士将国家知产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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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618狂欢节”商标“具有欺骗性” 


2021年1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618狂欢节”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时间特点及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该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上述情形均违反《商标法》规定,因此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产局对赵女士的申请重新进行裁定。2021年4月6日,京东公司和国家知产局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为,“618狂欢节”商标由数字“618”及汉字“狂欢节”组成。中国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中并无“狂欢节”,该商标若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同时法院认为,该商标易被视为开展促销活动的宣传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经过使用与京东公司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有欺骗性”条款的解读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标志本身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进行判断。具体而言,认定一个标志带有欺骗性而不得进行注册和使用,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标志包含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二是相关公众容易将前述商品特点的描述与标志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属性相联系,而该描述属于误导性描述;三是前述误导性描述足以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



来源:上游新闻,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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